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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假发票,公司被税务局处罚,能否解雇?

2020-11-20 09:49:41

案件详情:

陈小东于2004年12月1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于2007年12月2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

双方约定陈小东月工资为14284元,每月综合津贴为800元,另有生活和福利津贴为4999.4元(工资的35%),每年有春节奖金及假日奖金。

关于生活和福利津贴,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关于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能够提供符合该规定要求的合法收据以实报实销形式获得此项生活和福利津贴,则该津贴可以免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陈小东向公司提交了8张关于房屋租金的发票,公司据此向陈小东支付了金额总计为225000元的津贴,因已提交发票,对该部分收入公司未给陈小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为16名外籍员工报销房租、交通费等费用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对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937495.01元。

公司向陈小东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东严重违反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由通知陈小东解除劳动合同。

陈小东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8934元。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陈小东的仲裁请求。陈小东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陈小东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陈小东提交了8张虚假发票,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因此与陈小东解除劳动合同,就此提交了发票、报销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陈小东发送给该公司的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陈小东认可8张发票系其所提交,但不认可公司的查询结果,坚称发票真实,可自行在税务机关查询系统内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陈小东未提供己方的查询结果,亦未提供与发票中的收款单位有关的任何租赁、中介合同或其他证据,所提交的租赁合同及收条显示出租人及收款人为个人,一审法院无法采信发票由其中的收款单位真实出具,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公司提出的8张发票虚假的意见。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即便如陈小东所称发票均为出租人提供,其亦应知晓发票内容虚假不真实,但其为免于缴纳此部分津贴的个人所得税仍向公司提交,导致公司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亦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与陈小东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不支持陈小东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陈小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陈小东提交虚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对此,公司提交了发票、报销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凭证、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陈小东认可8张发票系其提交,其坚称发票真实,可自行在税务机关查询系统内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但是并未提供己方的查询结果,亦未提供与发票中的收款单位有关的任何租赁、中介合同或其他证据,所提交的租赁合同及收条显示出租人及收款人为个人。据此,一审法院采信公司的主张,认定陈小东提交了8张虚假发票,并无不当。

陈小东提交虚假发票的行为导致公司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亦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因此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与陈小东解除劳动合同。

陈小东认为《员工手册》的制订程序违法、不予认可《员工手册确认签收函》中的签字,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京03民终314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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