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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优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19 0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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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案外人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争议焦点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裁判意见: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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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单位追讨工程款注意事项有疑问呢?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工程预、决算报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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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数据之于科技公司,金矿or隐患?》这篇文章中已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梳理和归纳,但法律条文多晦涩枯燥,不如具体案例来的直观、易懂。下面用一个案例来举例说明科技企业因信息泄露而需赔偿的情况。案情简述:2017年,周××在某APP上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其收到上述商品,因怀疑是假货,在APP上申请退货,在线客服称保税直邮商品暂不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事后不久,周××收到陌生号码打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APP的客服人员,并提出与周××互加微信。周××将对方加为好友后,对方将周××在APP上的购物详情(包括快递单号、收货人手机、收货地址、订单创建时间、订单付款时间、订单发货时间、订单完成时间、订单支付方式、订单支付号、用户账号、商品名称、金额)截图发送给了周××,并发送了退款链接。周××点击链接后,将其姓名、卡号、动态密码发送给了对方。很快,周××的银行账户中被转走4万元。周××意识到被骗,拨打110报警,但并未立案处理。后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PP的所有方及其运营方赔偿损失。判决结果:该案经两审终结。一审法院酌定周××自行承担40%的责任,APP所有方承担60%的责任,APP运营方不承担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观点:此为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侵权纠纷。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周××根本不具备对抗APP所有方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周××证明必定是APP所有方或运营方泄露了其隐私信息。而应由APP所有方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泄露信息的行为。APP所有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如下:首先,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信息泄露归因于第三方。其次,其将购物信息打包给供应商、快递公司等第三方,在信息传送过程中反而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APP所有方一方面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应有相应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要点总结: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1. 个人用户与APP所有方或运营方因个人信息泄露产生纠纷时,个人用户无需证明APP泄露了信息,而是由APP所有方或运营方证明自身不存在泄露行为。换句话说,当个人用户能够证明泄露的信息确实是某APP收集的信息,而又没有第三方对泄露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诉讼中极有可能认定个人信息存在泄露。2. 确认存在信息泄露后,就是过错认定了。此时,APP所有方或运营方不能通过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足够完善来证明无过错,而需要证明第三方泄露了个人信息。3. 责任认定方面,由于个人用户未识别诈骗行为,故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但APP所有方或运营方仍需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希望对科技企业的合规管理有所帮助,提示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切实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因泄露而导致财务、公司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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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从法律性质、从业资质、法律关系和支付报酬标准方面都区别于劳务派遣,但劳务外包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合作承包企业的选择不当造成的劳务问题的出现,从而会损毁发包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劳务外包合同规定不明带来的风险承担不明确的问题;承包企业对发包企业信息的保密问题等等。劳务外包的承包商一定要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在劳务外包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商会将除了发包工程以外的一些事项告知给承包商,而这些告知的信息往往可能涉及到发包商的商业秘密,因此,选择一个信誉较好的、具有一定从业资质的承包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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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前股东是否履行入资义务公司解散前,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如实缴纳出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 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履行出资责任是公司股东的义务,所以公司解散的时候,如果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要在公司清算时补充出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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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再申请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1、借款人个人信用良好,被拒不是因为信用的问题。如果是因为信用被拒的话,再申请贷款将有一定的难度;2、如果是因为资料准备不齐全的话,第二次申请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后,通常可以通过贷款;4、具体的还要结合当下的房贷市场、政策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