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布
网站首页 > 文章发布 >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16 00:55:24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案外人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争议焦点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裁判意见: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经常涉及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它是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里的一个专业知识,很多人对它不清楚。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里的三期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赔偿标准。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那么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答: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这是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不过,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及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原来的方法确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1、个体户不能转让而公司能个体户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可以转让,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2、个体户不能开分店而公司能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公司不仅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还能成立企业集团。3、个体户拉不来投资人和合伙人而公司能个体户的经营都是以个人为经营者且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况且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没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4、公司制是发展趋势现在做生意、谈合作、签合同等都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开展,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都在支持公司制商户。相对公司而言,个体户的存在感会越来越弱。况且注册公司都实行认缴制了,办理公司可能在某些手续麻烦一些,但基本花上几百元就可以外包给专业人士代理,相对公司而言个体户的存在感会越来越弱。所以才建议大家选择注册成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许多家庭和年轻人都感到困惑。那么,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比较适合呢?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后果的呢?随大状菌一起来学习吧!目前关于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主要有5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1,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或者出资一方或其父母之转账记录或出资记录或其他约定或协议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2,写父母的名字,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3,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登记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4,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登记在双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洛阳优质个人法律顾问公司

借条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而有借条并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是成立的,有些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借条是伪造的、借条是被迫签订的等。要证明借条的签字是否真实,是有很多方法的,常见的方法如下:1、当事人可以申请字迹的鉴定,如果经鉴定字迹并不是当事人写的,欠条的真实性就会产生怀疑;2、看当事人的书写习惯与欠条的字是否相同,例如有些人喜欢用繁体字,而借条用的上简体字等;3、调查借条是否按当事人的愿意写的,也就是调查是否存在被威胁写下借条的情形;4、向银行申请调查是否有真实的转账记录,如果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的,在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证明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签字自然是不真实的。证明借条签字是否真实的方法是非常多的,当事人要依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鉴定的方式,如果借条存在威胁情况下签订的,当事人是可以报警处理的,是属于设施勒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