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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优质刑事犯罪研究与辩护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4 00: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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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离婚诉讼申请延期吗?民法典对起诉离婚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是否能申请延期没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 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于是否能申请延期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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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谨慎选择承包企业 与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相同的道理,劳务外包在选择承包企业的时候也要注意承包企业的信誉度和从业资质,其中,重要的是要选择在一定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的承包企业来承包相应的劳务,这一点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优质高效的承包企业能够顺利、按时并且保质地完成发包企业给予的相应专业劳务,从而能够保障发包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口碑。另外,在劳务外包中,发包企业也应当适时地对承包企业进行监督,避免不必要的错误,纠正由于沟通不明产生的误解和分歧。2、签订明确的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外包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它产生的一切外包义务都是以劳务外包合同为基础的。因此,签订一个明确的劳务外包合同显得十分重要。在合同中,双方应当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规定,避免在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对相关的附加问题进行一个附加的解释说明,对于跨区域的合作还要规定好条款争议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争议的机构等等。在劳务外包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条款,各自明确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相关法律义务,做好劳务外包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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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前股东是否履行入资义务公司解散前,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如实缴纳出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 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履行出资责任是公司股东的义务,所以公司解散的时候,如果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要在公司清算时补充出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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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案外人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争议焦点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裁判意见: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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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数据之于科技公司,金矿or隐患?》这篇文章中已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梳理和归纳,但法律条文多晦涩枯燥,不如具体案例来的直观、易懂。下面用一个案例来举例说明科技企业因信息泄露而需赔偿的情况。案情简述:2017年,周××在某APP上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其收到上述商品,因怀疑是假货,在APP上申请退货,在线客服称保税直邮商品暂不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事后不久,周××收到陌生号码打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APP的客服人员,并提出与周××互加微信。周××将对方加为好友后,对方将周××在APP上的购物详情(包括快递单号、收货人手机、收货地址、订单创建时间、订单付款时间、订单发货时间、订单完成时间、订单支付方式、订单支付号、用户账号、商品名称、金额)截图发送给了周××,并发送了退款链接。周××点击链接后,将其姓名、卡号、动态密码发送给了对方。很快,周××的银行账户中被转走4万元。周××意识到被骗,拨打110报警,但并未立案处理。后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PP的所有方及其运营方赔偿损失。判决结果:该案经两审终结。一审法院酌定周××自行承担40%的责任,APP所有方承担60%的责任,APP运营方不承担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观点:此为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侵权纠纷。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周××根本不具备对抗APP所有方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周××证明必定是APP所有方或运营方泄露了其隐私信息。而应由APP所有方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泄露信息的行为。APP所有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如下:首先,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信息泄露归因于第三方。其次,其将购物信息打包给供应商、快递公司等第三方,在信息传送过程中反而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APP所有方一方面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应有相应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要点总结: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1. 个人用户与APP所有方或运营方因个人信息泄露产生纠纷时,个人用户无需证明APP泄露了信息,而是由APP所有方或运营方证明自身不存在泄露行为。换句话说,当个人用户能够证明泄露的信息确实是某APP收集的信息,而又没有第三方对泄露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诉讼中极有可能认定个人信息存在泄露。2. 确认存在信息泄露后,就是过错认定了。此时,APP所有方或运营方不能通过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足够完善来证明无过错,而需要证明第三方泄露了个人信息。3. 责任认定方面,由于个人用户未识别诈骗行为,故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但APP所有方或运营方仍需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希望对科技企业的合规管理有所帮助,提示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切实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因泄露而导致财务、公司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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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企业,免不了会签订各种合同。合同拟的好,方能避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收回本而且赚到钱。在当前互联网社会中,互联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跟传统企业相比,不仅产品和服务看不见摸不着,合作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这都增加了拟订合同的难度,也使履行合同的过程更容易产生纠纷。下面基于四个真实案例,分析合同容易在哪些方面产生纠纷,以及互联网公司在事前事后应当如何预防和应对。(1)产品验收时产生分歧××公司聘请某网站设计公司制作并推广“××信息网”。合同到期后,××公司认为设计公司交付的产品未经过验收,设计公司则认为未验收的原因是××公司怠于验收。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中,公司外包的常见网络相关产品除网站外,还包括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淘宝店铺等,其共同特点是时效性强、无通用的评价标准。很多公司因外包合同约定不明而在验收阶段产生纠纷。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时,可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避免出现类似纠纷,公司在拟定合同时应当重视修改、验收环节,对响应速度、产品要求、验收标准和时间等做出详细约定。(2)合作关系破裂“××公众号”初由四位创始人创立,发展至今,粉丝量已超过10万,颇具商业规模。后其中一位创始人未经其他三位创始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等关联信息,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应对?微信公众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商业价值,这一点已被法院确认。所以,合作创立公众号时,应当未雨绸缪,对每方所占的比例做出明确约定。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条,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所以,如果合作关系破裂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会继续拥有公众号的使用权,其他合伙人可获得经济补偿。(3)APP故障导致订单异常××公司的APP遭遇技术故障,使得本应仅能使用一次的优惠券,不仅可被所有商品使用,还能被反复多次使用。公司A在事发后及时将官网关闭维护,但仍有许多客户利用上述故障完成了下单。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应对?公司遇到类似问题后,应首先停止进行订单确认,停止就该订单发货。公司可与客户协商解除订单合同,或者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撤销订单合同。同时,公司可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在仲裁或诉讼中证明用户下单属乘人之危的恶意行为,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4)合作关系被打破知名主播××与某直播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服务的期限及违约条款。后该主播跳槽,在协议未到期前强行终止服务,给直播平台造成了严重损失。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应对?根据惯常思维,有人认为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播跳槽就跟辞职一样简单。但根据已有判决,主播与平台之间为平等主体,应当依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换句话说,主播在协议到期前单方终止履行义务,即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借鉴直播平台的思路,与旗下高价值、不受公司制度严格约束的特点人员签订合作协议,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人员跳槽、被挖等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