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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优质刑事犯罪研究与辩护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1 00:53:45
昆明 优质刑事犯罪研究与辩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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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班期间中风的,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但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就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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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断鼓励自主创业,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注册个公司或者是自己开个店铺创业当老板,很多人也在思考了到底是注册个公司,还是注册个个体户更好呢?通过对比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优劣性,笔者建议大家工商注册时选择公司,具体的原因今天就一下子说个明白!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1、法人资格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2、连带责任个体户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3、税收优惠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4、征收税种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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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隐瞒未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基本案情】2007年4月24日,潘定红、潘洪桂通过委托中介注册成立金柳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潘定红持股比例为90%,潘洪桂持股比例为10%,潘定红和潘洪桂均为实际出资,公司注册后注册资金通过中介全部抽逃,公司也未开展过具体业务。2008年5月2日,黄学华、韦强、潘戟三人和潘定红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黄学华受让40%股份,潘戟受让30%股份,韦强受让20%股份。2008年5月2日,梁汪和潘洪桂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梁汪受让潘定红10%的股份。黄学华认可继受股东均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潘定红和潘洪桂。黄学华、韦强、潘戟、梁汪受让股权后,将金柳公司更名为银达公司。2009年9月23日潘戟受让了梁汪10%的股权,2009年12月1日黄学华受让了韦强20%的股权,黄学华持股比例为60%,潘戟持股比例为40%。2009年12月30日,银达公司股东决议将注册资本增加7000万元。2010年1月6日,银达公司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将银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黄学华持有股份为55%,潘戟持有股份为45%。2010年12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银达公司的55%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500万元;被告应交付银达公司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业务档案等给原告,并协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莫晓琼、华硕公司、名硕公司作为原告履约确保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时,被告黄学华没有将银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情况、抽逃情况等设计公司及股东的重大相关事项告知原告。【法院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银达公司前身金柳公司成立时股东均为出资,银达公司股东接手后未按照资本充实原则将公司注册资本予以充实,增资时通过中介垫资后抽逃。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告知原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重大事项,其行为构成欺诈。受让人在受让股份时对上述情况并不明知或应知,使行为后果和意思相悖,构成重大误解,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原告谢光明与被告黄学华、第三人莫晓琼、华硕公司、明硕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二、撤销原告谢光明在银达公司的股东身份及55%股权份额、恢复被告黄学话在银达公司的股东身份及55%股权份额;被告黄学华、第三人银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谢光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三、被告黄学华返还原告谢光明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学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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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案外人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争议焦点夫妻一方能否基于对房产的共有而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拍卖?裁判意见: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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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用车的时候没车,就会去找亲戚或者朋友借车。借车开要是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借车人有责任的,他和车以及肇事者都有牵连,所以有的人就觉得肇事司机和车主都需要负担赔偿的责任。并且,和双方的利益直接挂钩。车辆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以及管理的人需要在下面的情形里担负赔偿的责任:一、把车借给饮酒人的车要负担责任知道把车借给的人是喝酒的、服用了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又或者是麻醉药品的,又或者是患有疾病不能开车的,还把车给出借。像是把车借了车给喝了酒的好朋友,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二、把故障车借出的车主要负担责任车主把有缺陷机动车给出借的,要是缺陷是就是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原因的,车主也要担负赔偿责任。三、把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的车主要负担责任,把车借给了没有驾照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车主要负担赔偿责任。四、知道驾驶人喝酒、吸毒或者是有障碍的疾病,还是出借车的,车主已经知道驾驶人饮酒了、服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又或者是麻醉药品的,或者患有疾病不能开车,将车借给对方出了事故,负担相应的责任。五、其他的认为机动车拥有者或者是管理人有过失的2012年3月7日,一个司机途中拉了俩个村民,出了事故一男子就死亡了,车主和司都赔偿了41万余元。就算搭乘人员没有收费,司机和搭乘者还是有和旅客运输合同的相似的法律关系。作为车主借车的时候要留心,要是真的导致了交通事故,及时联系警方。要是车主很难证明自身是清白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来处理。要是实在很难证明的,建议请专业律师来处理。